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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学院思政部(系)教师线上聆听“庆山西大学120周年系列线上报告四: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当代境遇”
    2022-05-08 22:00 作者: 编辑:刘洁瑛    (点击: )

    2022年5月6日上午,吕梁学院思政部(系)教师于线上聆听了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举办的“庆山西大学120周年系列线上报告”第四讲——“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当代境遇”,主讲人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杨生平教授,报告会由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陈治国副教授主持。

    杨生平教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功能”的论述以及国外学者对于意识形态重要性的论述,引出了对意识形态问题的讨论,并提出了当前对意识形态理论研究刻不容缓。

    首先,杨生平教授总结了西方历史终结论经历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上半叶,为意识形态终结论的提出奠定了重要的学理基础。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认为意识形态属于衍生物;马克思·韦伯也提到过价值中立论,意识形态明显具有阶级性;德国社会学家曼海姆的著作《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奠定了意识形态终结论的基础。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西方社会学家雷蒙·阿隆、希尔斯、贝尔、李普塞特等人明确提出意识形态终结论。集中表现在希尔斯的《意识形态的终结》、贝尔的《意识形态终结:论五十年代政治观念的衰落》和李普塞特的《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等著作中。第三个阶段是日本人福山以及亨廷顿为代表的文明冲突论和普世价值。

    其次,杨生平教授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概念创制及其原因。他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论述意识形态理论,但他们有大量关于意识形态的清晰说明与解释,表达最清楚的是“虚假意识”、阶级意识与“观念上层建筑”等方面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首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创制并运用意识形态德文词ideologie,在历史唯物主义境域中使用的,并且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讲的意识形态终结和西方学者讲的意识形态终结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的意识形态终结是在共产主义社会,所以某种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具有为特定社会制度建立合理性理由的意义。

    再次,杨生平教授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四个层面内涵及其理解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第一是认识论层面: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在认识论层面用虚假意识指称以往的意识形态,因为它们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同时,也蕴含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科学意识的含义。由此,列宁指出了“科学意识形态”概念。第二是存在层面:意识形态是特定社会必不可少的存在,且是特定社会“合理性”的理由与社会凝聚的粘合剂。第三是社会论层面: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在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将特殊利益普遍化的实质。第四是价值论层面:意识形态既是特定社会存在的“合理性”理由,也是特定社会个人存在的“合理性”理由。由此,任何意识形态必然蕴含“主体”因素与“主体”价值。但马克思恩格斯不承认人有先天本质并批判先验本质论,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马克思、恩格斯主体思想是主体与他者统一思想。

    最后,杨生平教授对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实质以及意识形态的历史及其理解进行了全面论述。杨生平教授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质是批判精神、革命精神、建构精神。同时对意识形态的历史及其理解进行了解读,指出:第一,意识形态没有独立的历史;第二,意识形态与阶级社会工存亡。意识形态终结论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永恒论是泛意识形态思想。

    在本次报告会最后阶段,杨生平教授对参会者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在报告会结束后,我系教师表示通过参加此次报告会使自身的认识得到了升华,意犹未尽,期待后续系列报告会。

    (部分内容摘自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新闻报道:《庆山西大学120周年系列线上报告四: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形态理论的基本内涵和当代境遇》)

    (供稿人:李鸿凯、韩弘丽、张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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