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第六期·关于“辱母案”的思考
1404班 周晶: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苏银霞并不是普通老百姓,而是从一个亿元公司的老板变成一个普通女人,欠银行和其他人近千万的债务未偿还。她本身就是一个失信的人,明知高利贷风险,又涉足高利贷,后被堵在办公室,热血儿子为她杀人,后又企图借助一些无良媒体,哗众取宠,弃本身主要事实及法律于不顾,利用旁枝末叶的报道来引起社会善良老百姓的共鸣,指责警察不帮她躲避债主,指责法院审判不公,来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可以说她不仅欺骗了整个社会,贻害了自己的儿子,更是一个沦为人耻的母亲。
作为儿子,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持刀伤人触碰法律红线,应该承担不当行为的后果。即使在其母亲遭受猥亵侮辱时,也可以选择报警,由司法机关进行追究,他却热血灌顶,持刀伤人,酿成一死三伤的悲惨后果,他当然应该为自己不计后果的行为付出代价。当然,讨债者的卑劣行径可以使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也绝不是一个悲情英雄,不值得社会提倡。
作为高利贷者,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极端卑劣行径,侮辱他人,落得个尸首两端,最后杀人者没有偿命的可悲结局。也可以说是其咎由自取,既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的家人,造成了自己家破人亡的凄惨后果。
如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尊严就这样肆意被人践踏与挑战,如果一个人遇到一些猥亵侮辱,并以极端的方式予以报复砍杀,那国家的法律何在?社会的公序良俗又如何维系呢?那社会又如何能稳定,人民群众又如何安居乐业、幸福和谐呢?
康德说“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法则”。我真心希望给司法者一些温暖,给司法者一些理解,给司法者一些支持。因为他们也在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幸福和谐默默地维护着。
最后,我想说失信者可耻,不理性者可悲。
1401 王昕:
“我很贪生怕死,但有些东西,拿我命去换都再所不惜!”相信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人的朋友圈肯定都被辱母案的文章刷屏了。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在整个暴力催债过程中,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行为持续不断,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当众脱下裤子,用男性生殖器往苏银霞脸上和嘴里蹭,而此时,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为父母和自己的尊严而战,致一死四伤。我不太懂法律,但我能明白于欢。我也知道,那种面对母亲和自己的尊严被人践踏时候的不顾一切的反抗。即便我是一个弱女子,我也会义无反顾的掏出刀去捍卫我母亲的尊严。
我并非不是不怕死,其实我很怕死,但我明白,有些尊严,比命更重要!如果没有尊严,人靠什么面对所有的亲戚朋友?凭什么活在这个世界?我就算是死,也不愿意没有尊严的苟活!!
1403 史腾飞
关于近期刷屏的“辱母杀人案”,如果仅仅从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法院的判决似乎值得商榷。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却不能如此轻易做出论断,因为我们都不知道事实真相,也不知道法律查明的真相,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任何论断都不能保证比最接近事实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更正确。有没有罪,应该相信法官的判断,而不是舆论的渲染。
什么是正当防卫,怎样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法官都头疼的问题,不结合事情案情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拥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与普通认知的民众之间,我选择相信专业的法官。
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做出任何行为从情感上都可以理解,这应该也是大众给予被告人同情的最大缘由,但任何行为如果放在法律规定之下进行评判的话,同情并不能掩盖暴力行为本身的非法性质,夺人生命一直是刑法严惩的对象。
我认为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但任何时候都不能代替司法做出决断,一次舆论的审判与一次被干预的审判没有区别,都是法治国家应该极力避免的现象。尊重法治,尊重司法,应该是所有人的共识。
对于“虐母杀人案”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