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本科实习(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实习(见习)是学校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见习)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见习)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实习工作由分管副院长指导,由教务处宏观管理,各教学系部具体负责实习的组织和实施。教务处和教学系部的管理职责分别为:
(一)教务处
1、制定实习的指导性文件;
2、审批各专业实习计划、实习大纲;
3、审核实习经费;
4、协助系部建立实习基地。
(二)教学系部
1、组织拟定实习计划,于每学期末填报下学期各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包括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并报送教务处和分管领导审批。
2、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制定详实的操作性强的实习指导书(或实习手册)。
3、确定实习地点。
4、教学系部应在实习前组织相关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布实习纪律,特别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并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5、指导本系部各专业实习工作,深入实习现场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6、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提前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到实习单位,便于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
7、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
(2)为了保证实习质量,各系部应指派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的教师进行实习指导。原则上按15~20人配备1名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应坚持“老中青”结合的原则,并有计划地合理轮换。
8、检查、评估实习质量。
9、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1)实习结束以后,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报送教务处。
(2)负责实习总结和学生实习报告等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实习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二)讲授实习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三)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四)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负责学生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五)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四)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争取对方的指导和帮助。
(五)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于实习结束后2周内完成实习报告、实习成绩等资料整理工作,并交系部存档。
(六)实习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期间应当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二)严以律己,要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必须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中必须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按时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完成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
(五)实习期间,团干部、班干部要主动承担和协助教师做好各项工作,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实习教学计划
第七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系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应注重与理论教学的衔接。
第八条 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习教学计划,应报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批后,在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习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设置的各类教学实习,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一)实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三)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四)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五)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六)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第五章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确定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要满足本科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具备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安全卫生等基本条件,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积极配合我校的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校企深度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条件成熟的应通过挂牌、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固化为“吕梁学院实习(见习)基地”,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三条 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系部应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确保每个专业都能建立不少于5个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一般以省内为宜,特殊学科的教学实习,可以例外。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保证实习基地的相对稳定性,必须建立与基地单位的互利合作关系。要积极主动地为基地单位提供人才,科研以及力所能及的其他服务。要重视对实习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定期开展和实习基地的信息交流和经验总结,不断改进基地工作,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
第六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笔记、实习作业、实习报告、考查成绩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评分标准。
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1、优秀标准:全部完成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分析;考核时能圆满回答问题;无违纪现象。
2、及格标准: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有主要的实习材料,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
3、良、中等级参照优秀和及格标准评定。
4、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者;
(2)抄袭实习成果者;
(3)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4)实习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三天以上者;
(5)实习中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安全责任事故、其它严重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七条 实习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实习。
第七章 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各系部,系部负责管理和使用。教务处负责系部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
第十九条 教学系部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按照吕梁学院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教学系部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附《吕梁学院实习(见习)质量评价体系》、《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书》、《吕梁学院学生外出实习(见习)安全责任保证书》、《吕梁学院实习鉴定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