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做好考试管理工作对稳定教学秩序,进一步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工作各环节,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一、考核课程及时间安排
1、所有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组织课程考核。
2、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类型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
3、课程考核一般于学期末进行。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的考核工作应在课程表规定上课周次的最后一周进行。但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提前结课的课程,也可在结课后及时组织课程考核,不必等到期末,但考试各个环节均应遵照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考试命题
1、试题应突出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点,符合学生实际情况,做到覆盖面宽,试题难易度适中,知识考核、能力考核和创新意识检验并重,题型要符合课程的特点和要求,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2、试题一般采用百分制,设A、B卷两份。A、B卷同量同值,两卷重复试题不超过30%。试题经系主任签字后备案。
3、建立题库是提高命题质量,使考试逐步向标准化过渡的重要措施,各系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题库,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须采用试题库进行命题。
4、所有笔试课程在命题的同时,要做出参考答案,制定评分标准。
5、提倡各专业根据自身特点,深入推进考试考核方式改革,在保证考核质量的基础上,打破单一的理论知识笔试考试格局,学习国际先进教育教学理念,构建多元考核方式,根据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学生特点,采取小论文、读书笔记、社会实践报告、登台讲课、实践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事求是评定学生学业水平,激发学生的自主性、积极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着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试行考核方式改革的课程须将考试改革方案报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试题印制及保密
1、试题印制由文印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每个教学系应确定一名试卷管理员,办理试卷印制有关事宜。除试卷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题。
2、试题从命题到开考的过程中,所有环节均须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发生泄题、遗失等事故。
3、各系(部)对送印的试题要认真校对,确保准确无误。
4、印刷部门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安排专人接印试题,严禁学生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试题印刷现场;保证试题印刷质量,按时送达试题,做到试题印刷清晰整洁,无错印、漏印、错装、漏装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现象发生。
四、考务工作
1、期末考试是检查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办法,也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主持期末考试教学工作会议,教务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细致周密的安排。考试开始后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督导室联合组成巡视组,巡查学生考试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尽职尽责。
2、各系主任担任本系考试的主考;系秘书在分管教学副主任的领导下安排和组织考试的具体事宜;教务处负责协调、检查和督促考务工作。
3、主考职责:主持并全面负责本系的考试工作,组织对本系教师和学生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一切重要问题,并及时通报教务处与学生处。
4、监考职责:认真学习学校及本系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熟悉监考流程,维护考场秩序;按时领取、发放、送交、装订试卷;对本考场的考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及时报告主考违纪考生情况。
五、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一般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务办签到,领取试题进入考场后应核查学生证件及座次,宣布考试纪律及有关规定;
2、考试开始后,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及时制止考生违反纪律的行为,严抓作弊者,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应将手机关闭或切换到振动状态,集中精力监考,认真巡查,不得在监考时阅读书报、交谈、做题、玩手机,不得抽烟,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私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4、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予以答复,但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提示或解释。
5、凡监考迟到、缺席、早退、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隐瞒学生作弊情况、丢失学生答卷等行为均属教学事故,学校将按照《吕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六、考试规则
1、所有学生均须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确需缓考的学生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2、学生应按照考试要求,携带学生证及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坐。开考后迟到三十分钟不准入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等通讯工具,开卷考试可按教师要求携带指定工具书及参考资料,并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考试用草稿纸由各系统一提供并加盖系章。
3、考生进入考场,除证件及必要的考试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屉及附近不能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考试前,考生应认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纸条、纸屑等,并检查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否则,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物件,不论看否,一律以考试作弊处理。
4、考生答题时遇有试卷字迹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确问题时,须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考生在考试时,不得交头接耳、打暗语、交换试卷及稿纸。也不得代考或为别人作弊行为提供方便,一经发现双方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5、考试时,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6、考生不准代交别人的试卷,也不准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试卷将一律无效,按缺考论处。
7、凡学生考试作弊者,按以下程序处理:
(1)立即取消作弊考生的考试资格,由监考人员在答卷总分数栏内注明“作弊”字样,将情况记入《考场报告单》;
(2)责令学生退出考场,写出书面检查;
(3)该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情况报主考,系部及时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全系;若考生作弊行为由巡视组发现,则须报学生处,学生处在考试当天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报全校。
(4)作弊学生的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和重修。
七、成绩评定和登录
1、考试结束后,各系应采用密封条密封考卷。
2、评卷规范:
(1)评卷工作采用教师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严禁教师将试卷带回家评卷。教师评卷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评卷工作一般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2)评卷场所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
(3)卷面一律不得打负分,有问题、有错误的地方须用“——”划出。
(4)每小题和大题前应注明得分,但填空、选择、判断类型的小题不打小分,只在大题号前注明总得分。
(5)得分栏中所得分数与各大题得分必须一致,并不得有涂改现象。
(6)评卷教师须在“评卷教师”栏处签全名。
(7)如有误判、错判须改正,教师应在更正处签名。
(8)试卷一律使用红色中性笔或圆珠笔评卷。
(9)在评卷过程中,教师如发现有雷同试卷,须向评卷组报告。
(10)考查课使用答题册的,卷面应写出赋分评语。
3、试卷复查
(1)试卷复查人员由各系(部)选派若干名原则性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人员担任,负责本系(部)的试卷复查工作。
(2)复查人员须复查以下项目:
a、得分栏分数与各题前得分是否一致;
b、总分是否正确;
c、是否有漏判现象;
d、阅卷教师是否签名;
e、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
f、误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名。
(3)复查每门课程试卷时,复查人员应对复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提交系部以便及时更正。
(4)全部试卷复查结束后,各系部应对本系(部)阅卷情况做出分析总结,分析总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a、阅卷不规范的详细情况;
b、阅卷教师对阅卷不规范的试卷进行整改的情况;
c、改进阅卷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该项内容可纳入本系的期末考试总结中报教务处。
4、评卷结束后拆封考卷。理论课成绩登记一般采用百分制。成绩应根据期末考试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对学生既不能求全责备,也不能一味放水,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理论课的平时成绩一般为总成绩的30%,实践课成绩按相关规定登记。
5、各科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分并上传到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为避免登录成绩出现错误,登分人员一定要认真审核校对后再行提交系统,杜绝错登漏登。如确系登分有误,须填写《吕梁学院修正成绩申请报告单》并履行相关手续,才能修正成绩。成绩登录后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系章,一份送交分管院长,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随试卷装订,其它两份分别由系部和任课教师留存。
6、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提出查卷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长签字后,由教务科长、系教学副主任、系教学秘书以及评卷教师共同复查。如成绩确有错误,评卷教师可更改成绩,但必须在卷面上做出文字说明,同时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改成绩并签字,更改后的成绩方为有效。
7、评卷及成绩登录完成后,命题教师需填写“试卷分析表”,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按要求装订。
8、各门课程的成绩须在全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报教务处。
9、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学督导室根据各系组织考试的情况,对本学期各系的考风考纪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意见,确定各系的考风考纪评估得分。
六、试卷装订与保管
1、集体阅卷完毕,阅卷教师要协助系秘书按学校规定的要求,统一装订试卷。
2、阅卷教师要根据试卷装订封面上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3、试卷装订时,须附如下几项内容:
(1)考场报告单
(2)成绩单一份(包括重修成绩单)
(3)平时成绩单一份(应有过程记录,分级差给分)
(4)试卷分析表一份
(5)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份
(6)空白试题一份
(7)考生试卷(含缺考考生试卷)
(8)重修试卷
4、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试卷(答题册)装订完毕并由教研室主任审查无误后,交课程所在系保存建档。
5、全校选修课的试卷(答题册)在登分结束后,密封保存并由代课教师交回教师所在系建档。
6、装订好的试卷应按学籍档案保存。学生毕业后两年内,试卷不得人为损坏,两年后试卷可按相关程序销毁。